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 手机版

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
本民发〔2023〕13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15 10:54:34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2022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凡在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区民政局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度检查时间和程序

(一)年检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网络年检系统逾期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二)年检程序

1.财务审计。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

2.网上填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

3.年检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后,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4.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年检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四、年度检查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年检形式

材料审核、专项审计、公开信息、实地抽检。

(2)年检标准和结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四)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未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五、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是、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

(三)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其他事宜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辽宁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社会组织用户登录)技术咨询:13342422463

2.年检材料填报咨询:024-44599373

                

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