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局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本溪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教育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决定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教育局安排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工作。
第四条 局承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材料送办公室进行审核。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依据、证据等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应当对以上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补充提交。
第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教育、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等参加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征询上级教育部门或者司法局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对上述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七条在收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八条 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
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存入执法案卷;需要备案的按照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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