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大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是对我委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监督的措施。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委内执法科室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属于对公民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我委在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类行政执法过程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上述两类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具有相应执法权限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报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需要征求委内其他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执法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完成意见征求工作。
第七条 承办执法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人员资格等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执法科室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作出执法决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执法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执法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计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发现超出我委处理权限范围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过程中,可以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科室。执法科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四条 执法科室对于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除同意意见外,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审核意见予以采纳的,应按照意见要求终止执法行为或对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及执法决定作出相应调整后报政策法规处再次进行审核;
(二)执法科室对审核见有异议的,由政策法规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执法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向相关执法科室提出执法建议,也可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指导意见等材料,执法科室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科向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对审核意见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条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法制审核人员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明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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