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审计局复核审理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应提交复核的材料 | 复核内容 | 审理内容 |
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1.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书; 3.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4.审计实施方案; 5.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 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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