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1 | 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现场监督核查结合自查自纠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2 |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现场监督核查结合自查自纠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3 |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现场监督核查结合自查自纠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4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现场监督核查结合自查自纠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5 | 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区医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30日修改)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日常现场监督核查结合自查自纠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存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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