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明山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基本概况:
本溪市明山区水利局为正科级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兼任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区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三、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三)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建议、计划,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指导节约用水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十三)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局长岗位职责
负责局全面工作,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明山区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业务股(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业务工作。
五、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及岗位职责:
各股站负责人需亲临行政执法一线工作,对辖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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