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明民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 孟*会
性 别: * 年 龄: ** 联系电话: 158******07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21***************61
工作单位: 无
住(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光路*********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对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存在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共8处墓位(阳光B三期二排6号、阳光区B6一排11号、金融A6八排1号、金融A二期一排15号、金融A6六排5号、金融A三期三排5号、清莲二排19号、金融A6七排3号)存在跨地域、超范围营销墓位情况。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影像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盈利性活动,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 给予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塔峪村天台峪公益性墓园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本溪市民政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本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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