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卧龙消防站项目“11·3”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11月3日11时00分左右,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卧龙消防站项目外墙涂料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工人许某某死亡(男,44 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于2023年11月3日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12月12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许某某,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不熟悉吊篮操作规程,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鉴于许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已免予追究责任。
2.王某某,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卧龙消防站工程现场负责人,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安排安全监管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规定,已对王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20%(8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吴某,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卧龙消防站工程安全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未督促工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纠正许某某的违章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规定,已对吴某处上一年年收入20%(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夏某某,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职尽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规定,已对夏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40%(24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陈某某,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卧龙消防站工程施工负责人,对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严,对施工现场缺乏有效管理。
处理建议: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已对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万元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区住建局对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区住建局已对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本溪市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
1.主要负责人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已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已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
已查看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和工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及事故防范能力,规范作业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已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符合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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