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行政处罚 |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逾期30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3 | 安全生产 |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4 | 安全生产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复查;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虽未按照规定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采取相应招聘措施等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安全生产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和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2 | 安全生产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据纠正和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县 |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说明 |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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