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综合执法局向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亮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即日起,明山区综合执法局开展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进行处罚。
明山区综合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整治工作将严格按照《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人行道上,除有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和施划的停车泊位外,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停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线或设置停车场。
此次整治,明山区综合执法局将重点整治范围划定在辖区内的次干路和街巷路,对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我们此次整治的处罚标准也是有法可依的。”工作人员表示,处罚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五项的规定。
此外,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车主,明山区综合执法局将按照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公安交警部门对拒不接受明山区综合执法局处罚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暂缓核发其机动车辆年检合格标志,暂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并督促违法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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