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3-00594 发布机构: 明山区民政局
信息名称: 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相关工作流程的意见 主题分类: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发布日期: 2024-09-06 成文日期: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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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相关工作流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6 09:00:12 【字体:


关于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相关工作流程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为老人提供更加安全、环保、健康和舒适的养老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有关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现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相关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1.申办人向县、区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部门(县、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社会服务机构登记部门会同养老服务部门对拟设立养老机构进行指导及现场勘察,并根据养老服务部门意见决定是否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3.申办人到登记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4.申办人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办理其他相应手续。

   5.申办人到养老服务部门备案。申办人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到养老服务部门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供备案材料。养老服务部门向申办人送达《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向登记部门送达《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备案材料应包括:《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房屋建设单位(含已有房屋改建)的可使用证明(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应急管理(消防)、卫生防疫等监管部门相关审查合格意见或备案材料等复印件。

6.养老服务部门做好档案归集工作,同时指导养老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及省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