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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日期: 2015-05-12 成文日期: 2015-05-12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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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2 09:16:46 【字体: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补贴8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
  三、工作要求
  此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是在2014年调整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再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县、区要按照资金承担比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在2015年4月底前完成此次调标工作,确保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