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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2-03-07 | 成文日期: | 2012-03-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居民,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法规名称】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本政发〔2011〕2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收入情况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按自然年度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当年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下一个年度可以重新选择缴费档次。当年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10%,县级财政补助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城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级财政补助30%,区级财政补助40%。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10元、县(区)级财政承担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重度残疾人的确定标准为残联部门确定的1级和2级残疾)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由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80%的保险费,即:市级财政承担25元、县(区)级财政承担55元。这部分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也享受政府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如果这部分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则不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政策。政府代缴的保险费应记入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参保人死亡不能继承。
(三)其他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要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参保人缴费成功后,个人缴费、缴费补贴资金要按规定同时到位,从个人缴费到账次月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方案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不得间断,不足年限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现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市级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办法,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县(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