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4-00603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失业登记办理 | 主题分类: | 就业失业登记 |
发布日期: | 2024-12-05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失业登记办理
一、失业登记
(一)适用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 号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
5.关于加快促进全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35号)。
(二)适用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可参照执行。
(三)受理方式
1.线上渠道。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 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百度);电子社保卡 APP、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辽宁政务服务网、辽事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或辽宁人社小程序等。
2.线下渠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办理要件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五)办事流程
1.受理。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与失业登记申请审批一致的信息进行比对,服务窗口办理失业登记时即时比对、即时反馈。若不 符合要求,及时告知原因;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3.存档。通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及网上办理的失业登记,无需留存纸质材料;其他渠道办理的,应将业务办理资料归档留存三年。
(六)办理时限
1.线上渠道: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线下渠道:即时办结。
附件:
明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