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玉香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 | 主题分类: | 执法检查 |
发布日期: | 2019-08-19 | 成文日期: | 2019-08-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玉香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本明市监催告字〔2019〕 3 号
李玉香(身份证号码:2105041975****1888):
本局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明市监处字〔2019〕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宇博 联系电话: 44526662
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