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1733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发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发〔2022〕11号 | |
关键词: |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明政发〔2022〕11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4日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参照《本溪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规规章,结合区政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三重一大” 是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凡属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经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区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由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重要工作安排的重大举措;
2.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以及决算报告,以区委、区政府联合印发的涉及全区的重要文件;
4.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处置和确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和改革稳定发展等重大事项;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生态建设、重大产业、社会事业等领域规划的编制、调整;
6.重要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7.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大事项;
8.重大行政经济合同的签署、全区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及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振兴、污染防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9.重要国有资产的处置;
10.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11.其他需要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3.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以及由区政府决定的嘉奖、表彰等;
4.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5.重要岗位人事安排和临时人员聘用等事项;
6.其他需要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年度区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确定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各类项目;
2.全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3.国家、省、市战略和规划确定在我区实施的重大项目;
4.涉及全区重大产业规划布局调整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
5.区政府以直接、间接、项目、非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以及引起普遍关注涉及重要民生的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征占集体土地审批,国有土地供应、用途变更、收回使用权、收购补偿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搬迁和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
7.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投资协议及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区级财政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
2.区财政年度预算之外追加或因特殊原因安排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金;
3.年度区级“一债一策”实施方案;
4.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支出计划、资金安排意见以及后期资金使用、支付和管理情况;
5.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6.其他应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酝酿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细致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对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章 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应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因紧急情况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予以确认,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实施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制发严格按照《明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区政府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列席。
第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区政府班子成员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或根据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职责分工有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会同其他相关班子成员共同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再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区政府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区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督查等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信息:(图解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