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msqrmzf-2022-00960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明政办发 |
发布日期: | 2022-10-15 | 成文日期: | 2022-10-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明政办发〔2022〕23号 | |
关键词: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的通知
本明政办发〔2022〕23号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工作要求,为加强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现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条件和程序步骤通知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调整应具备的条件
1. 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
2. 集体所有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 所辖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已转移至非农产业。
4. 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社经”、“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二、村民委员会调整的程序步骤
(一)调查论证。街道会同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村“两委”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商讨,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形成调整可行性报告,制定调整方案。
(二)村民表决。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调整方案交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表决,并按照“阳光三务”有关规定公示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调整的民主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征求意见。街道将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调整方案,征求上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村“两委”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
(四)提出申请。调整方案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民政局审核。
(五)审核批复。区民政局会同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批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报请备案。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组织实施。街道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依法有序组织实施调整工作,做好调整后的村“两委”和其他组织的选举(推选)以及建章立制等工作。区民政局依法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是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要求,对村委会设立、撤消和范围调整原则要求、标准条件和程序步骤,实行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依法依规、稳妥有序。
(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协调服务。组织、公安、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扎实做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确保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是落实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规范落实撤消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确定村(社区)规模,不盲目求大。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督导,确保程序合法。
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