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4-00289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2·12”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24-05-16 成文日期: 2024-05-16
废止日期: 2024-11-15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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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2·12”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16 09:41:44 【字体:

2023年2月12日14时53分,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在硝化车间清仓过程中发生机械伤害死亡事故,事故造成工人张洪义当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于2023年2月13日对本起事故挂牌督办。按照区政府批复,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评估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4月6日,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组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 张洪义(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工人),违反清仓维护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将自己处在不安全位置,在清灰完成后又私自进入硝化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张洪义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处理落实情况:已免予追究责任。

2. 李赫(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在作业现场及时制止和纠正张洪义的违章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李赫处上一年年收入20%(43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李赫处上一年年收入20%(43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人民币43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刘娟(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厂长)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责不到位,未安排安全监管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管,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刘娟处上一年年收入20%(4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刘娟处上一年年收入20%(4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4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 刘锡学(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刘锡学处上一年年收入40%(12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一)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对刘锡学处上一年年收入40%(124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1248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之规定,建议依法对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0万元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明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4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明山区应急管理局

处理建议:建议对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处理落实情况:已对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本溪市三合钙粉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

1.已根据《安全生产法》二十一条、二十五条内容,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已保证在岗在位。

3.已严格按照制定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4.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已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

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制造业科在事故发生后:

已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职能,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全面履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已充分吸取事故教训,细化了吸取事故教训的具体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员安全意识。切实发现并消除了隐患,提高了本质性安全。符合事故处理中的“四不放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