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6-00490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6-10-27 成文日期: 2026-10-27
废止日期: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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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7 14:29:38 【字体:小 大】

张**(身份证号:4114222000****6936):

你对被申请人本溪市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就其举报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事项作出的办结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理后于2026年10月9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明政行复决〔2026〕62号)并向你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因邮局反馈收件人电话关机,邮局未能妥投并将信件退回我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滨河北路1678号,联系电话:024-44599369)领取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