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212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 成文日期: | 2019-11-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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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2126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刘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老居委”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区民政局结合建议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梳理,按照工作职责各县区是文件的具体执行部门,一直以来明山区都能严格按照上级文件严格落实。
一、关于“提高老居委每月的工资标准”问题
区民政局在2006年下半年,开始对在社区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的社区工作者予以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元。后经几次调整为目前的759元/月。2014年,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制定下发的《关于调整城区老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和建立增长机制的通知》(本民发〔2014〕15号)中明确规定,凡遇省、市、区三级政府调整、提高在岗社区工作者的生活补贴时,都要同步调整和提高上述人员的生活补贴,调整幅度原则保持在10%-15%之间。2017年5月,区民政局已按文件要求调整成为目前的759元/月。
二、关于“享有当前的医保报销政策,减轻医疗负担”问题
根据《关于解决在城区居委会连续工作10至19年离岗后达到退休年龄且无收入人员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本民发〔2011〕30号)相关规定,区民政局每年全额报销老街委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目前报销金额为290元/年。
三、关于“老街委人员丧葬费”问题
由于目前省、市均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我区无法参照具体文件执行,待相关政策和文件出台后我区将立即参照执行。
明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