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2-01745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2020年本溪市明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8-20 成文日期: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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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本溪市明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20 15:12:32 【字体:
序号部门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文件依据及说明
1区财政局1.收费票据工本费票据销售价格=票据出厂价格*(1+10%)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
2.教育局联丰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1、市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500元/人.月;市级示范幼儿园420元/人.月;一级幼儿园35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30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260元/人.月。
2、县属公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幼儿园450元/人月;市级示范幼儿园380元/人月;一级幼儿园32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2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220元/人月。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联丰小学欧洲城校区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东胜小学 (广场校区)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华厦智慧体艺幼儿园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实验小学附属幼儿园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卧龙中心校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牛心台中心校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高台子学校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
3区卫健局社会抚养费
缴入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
4区疾控中心疫苗储运费第二类疫苗储运费标准为8元/支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辽财发〔2016〕332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政办发〔2017〕84号.
7区住建局城镇垃圾处理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缴入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政办发[2010]13号,辽价发[2003]6号。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税[2017]387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
8区水利局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4元。
新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取水征收标准:每立方米0.05元。
(二)水电站取水征收标准: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上(含本数)每千瓦时0.008元,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每千瓦时0.005元。
(三)疏干排水取水征收标准:直接排放每立方米0.1元,再利用每立方米0.2元。
缴入中央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 〔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发〔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发〔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2.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
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每平方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1.0元、疏林地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1.0元、70%-30%的0.8元、30%以下的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0.5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发〔2015〕141号文件,财综〔2014〕8号,辽财发〔2014〕277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9区市场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按辽价发【2017】97号文件执行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1992〕价费字268号,财综〔2001〕32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1346号,财综〔2010〕77号,辽价发[2017]97号。
10北地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1明山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2高峪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3新明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4卧龙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5牛心台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6高台子办事处居民卫生费
缴入同级国库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价发〔2011〕25号)《关于调整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注:1.在项目名称后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