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sqrmzf-2024-00160 发布机构: 明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明山区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4-01-06 成文日期: 2024-01-0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明山区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1-06 14:25:36 【字体:

目 录


第一部分 明山区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区慈善组织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管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负责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工地理实体及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建筑物门(楼)牌编码标准地址确认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养老服务业,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区收养子女工作。

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工作。

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本溪市明山区民政局正科级单位,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本溪市明山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21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部分 明山区民政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明山区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283.3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283.33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283.3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64.51万元;

2.项目支出6018.82万元;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明山区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64.51万元,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明山区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明山区民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

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部分 2024明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批复表


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