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明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成文日期: | 2017-09-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协助区政府领导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及工作部署。
(二)紧紧围绕区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超前开展调查研究,科学地进行综合分析,主动提出建议,协助拟订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之间的工作。
(四)负责区政府日常文书处理,区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和区政府、区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
(五)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和区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报告;指导全区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处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采编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为区政府领导决策服务。
(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有关问题。
(八)做好区领导外出、下基层、来宾接待等服务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街道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归口管理区政府法制办、区信息中心等部门。
(十一)办理区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区政府办公室
2、区信息中心
3、区妇儿工委
4、区民委
5、区法制办
6、区老龄委
7、区爱卫会
第二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点击下载...)
第三部分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711.07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711.0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07.07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4万元。
(二)支出总计709.53万元,包括: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709.53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7.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4.4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5.1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2.21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7.3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09.53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09.53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8.24万元,国防支出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9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47万元,农林水事务支出1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84万元。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08.24万元,包括:
(1)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481.33万元。
(2)民族事务1.91万元。
(3)宗教事务25万元。
2.国防支出15万元
3.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6.98万元,包括:
(1)民政管理事务6.57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140.41万元。
4.医疗卫生支出3.47万元。
5.农林水事务支出10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25.8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65.8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5.68万元,公务接待费0.19万元。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5年增加15.39万元,增长30.49%,主要是增加平台用车经费等原因。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办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3.62万元,比2015年增加7.07万元,增长9.24%,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会议费0.74万元,减少81.37%。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政府办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9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政府办共有车辆21辆,均为一般公务用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至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反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室(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室(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室(款)法制建设(项):反映各级政府用于法制建设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室(款)事业运行(项):反映除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民放事务(款):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反映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包括中华青年联合会)等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有关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务等。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