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李海深等同志辞去 明山区选举委员会职务的决定
(2021年10月9日明山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考虑到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实际情况,对于个别确因选举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其后又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而需要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可以先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由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再向下一次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根据这些规定,区选举委员会主任李海深,副主任陈道元、孙振国,委员富源、徐天生、运洪升已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去明山区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2021年10月9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李海深,副主任陈道元、孙振国,委员富源、徐天生、运洪升辞去明山区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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