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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咨询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来源: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4-09-27 11:30:04 浏览次数: 【字体:

    2014年9月25日上午, 市代表(明山团)二组部分代表按照“献一策”活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对在调研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向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市法制办、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人进行了咨询。

    代表问:对于物业管理,国家和省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市房产局代表回答: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二是缺乏高标准的物业服务公司;三是物业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县区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代表问: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如何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房产局负责人回答:根据我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市在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于2009年出台了《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的执行,应该有效地解决了本土物业管理的实际问题,但是,随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权力下放工作的全面推进,《条例》中有些内容有缺失、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与相关规定有出入,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市物业行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对原《条例》提出了修正。

    代表问:修正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的主要不同是什么?

    市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一是理顺体制,简政放权,实现责、权、利高度统一;二是明确前期物业费的交纳主体和标准,推进市场化运作;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物业管理制度。

    代表问:修正后的《条例》,能否完全解决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能否提高我市的物业管理水平?

    市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修改后的《条例》也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物业管理做了规范性的确认,但对于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权限、管理部门和管理主体等具体的执法和执行情况,还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立法较多,但执行和监督不能及时到位。

    代表问:在我市的城市建设方面,各县区集中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搞拆迁,但是,仍然不能完全实现净地出让,其根本原因何在?

    市建委负责人回答:几年来,我市一直是按市政府令第159号实施房屋拆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矛盾也不断地凸显,增加了政府拆迁的难度,有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开发单位就会在没有完全达到净地的前提下进驻现场施工。

    代表问:目前,我市较为突出的情况诸如原本钢基建大院的拆迁和文化宫三角地的晾地,对这类问题政府应该如何解决?

    市建委负责人回答:诸如此类问题大部分都是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对拆迁单位给付的拆迁补偿数额不予接受而造成的,为此,我们对原市政府令第159号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本溪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拆迁补偿方面较为科学和合理,目前来看,在一些新近拆迁区域反响不错,上述提到的类视情况,也可以参考市政府令第174号执行。

    代表问:对于动迁中的“钉子户”,拆迁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力,法院具有该项权利但却受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限制,此类情况该如何有效解决?

    市法制办负责人回答:对于动迁中的“钉子户”,拆迁部门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类强制执行案件制定了相关规定。

    咨询和答疑活动进行了一上午,代表们还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加活动的代表:姜  伟  孟秀荣  郭维进  张  玮  徐万有   张廷新  刘善喜  吕玉良  宗宁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