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站群

县区政府站群

  • 无障碍版无障碍版
  • 手机版

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26 09:30: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331日明山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参照《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和《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的主体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原选举单位对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组织活动、述职评议、接受辞职、罢免补选等职责。

第三条 建立代表履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领导、代表工作机构和各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负责代表履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各街道工委负责。

第二章 大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要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会前活动,广泛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征求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意见,认真准备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要精心组织会前视察调研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或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第六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区人大代表应当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是中共党员的,自觉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 公务出国、出境;

2. 参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区人大代表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 不能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2. 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由代表团工作机构报大会秘书长审批后交由大会秘书处备案;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大会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三章 闭会期间代表履职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组织。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

2. 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会议。

3. 应邀列席或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活动。

4. 参加所在代表小组和“代表工作室”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5. 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监督。

6. 开展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和专题调研。

7. 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个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在参加会议或活动期间,应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思考,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各街道工委组织的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每年参加“代表工作室”联系群众活动不少于4次。每位区人大代表固定联系至少10名原选举单位的基层群众,每年见面走访不少于4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四章 代表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各街道工委是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区人大常委会应更广泛的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向全体代表及时通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以及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向代表及时通报全区经济运行、社会发展情况和其他重要政情。

第十五条 搭建代表履职平台,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要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指导代表开展视察、调研及在代表工作室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认真组织好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强化议案建议督办工作,扎实推进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切实增强履职活动实效。

第十六条 保障代表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七条 区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 代表履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健全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区人大代表应按照《明山区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如实填写《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记实手册》《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卡》由选举单位指派专人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填写。

每年11月底前,代表本人将《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记实手册》等全年履职情况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各街道工委复核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记实手册》和《代表履职情况登记卡》,由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签署意见后,将代表履职的汇总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履职登记卡》记录的代表履职情况,作为代表履职考评的基本依据和推荐优秀区人大代表、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履职通报制度。区人大常委会每年根据代表履职记实手册和履职情况登记表记载统计情况,适时向区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

第二十条 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提名选举的区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定期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当年没有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应于12月前向原选举单位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约谈、告诫、劝辞和责令辞职等代表退出机制。除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外,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任会议确定,按提名推荐层级,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委或原选举单位对其诫勉谈话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1. 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2.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讨论时,既不发言也不提交书面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进行约谈;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既不发言也不提交书面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进行约谈并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3. 应邀确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区人大代表,未经批准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劝其或责令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4. 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年度内无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经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约其谈话后仍无明显改进的;或年度内四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劝其或责令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5. 区人大代表与固定联系对象不联系1年以上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积极联系原选举单位或群众的,劝其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6.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经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约谈后仍不改正的,劝其或责令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7. 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劝其或责令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8. 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负责同志劝其或责令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明山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区人大代表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