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视察办法
(2013年3月27日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区人大代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明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区人大代表持明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制发的《代表证》,可在本区范围内进行视察。
二、代表视察,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方式可灵活多样。视察的单位、内容和时间可自行确定。视察时,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单位,也可以直接视察;可以听取单位领导介绍情况,也可以看现场,查实物。视察后,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也可以向区“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情况;了解经济计划安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了解经济、科技、教育、卫生等工作情况以及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就业、医疗保险、市场、物价、土地、社会治安、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情况。
四、区人大代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和案件。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属于基层单位的问题,一般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属各街道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向各街道反映;
(三)属于全区性的问题,用书面形式交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五、对干扰代表视察,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代表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六、代表在视察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要坚持依法视察,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接受馈赠,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
(二)不得干涉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但可以反映群众的意见;
(三)视察时必须出示区人大代表证件;
(四)利用工作时间进行视察时,一般应事先与被视察单位负责人联系。
七、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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