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代表办法
( 2013年3月27日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明山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负责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并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人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直接与代表联系或通过各选区与代表联系。
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道人工委应共同做好联系人大代表工作,为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
1、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或会同各街道人工委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2、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3、接待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4、不定期召集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组织代表培训。
5、组织、协调、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6、向区人大代表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学习参考材料。
7、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可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视察、调查、检查、评议活动。
8、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人联系9名区人大代表,驻会委员每人联系5名区人大代表,不驻会委员每人联系4名区人大代表。
9、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每年至少两次走访区人大代表,要关心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代表。
10、坚持经常性接待与接待日相结合,设立常委会领导接待人大代表的接待日,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二为接待日,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顺延至第二周星期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亲自接待预约来访的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和就地就近的原则,各街道人工委在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负责组织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并为其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服务。
第八条区人大各街道人工委活动要保证质量,作到“五有”:每年年初有计划,活动有评议,发言有记录,每次活动前向区人大常委会人工委报告活动安排情况、活动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活动中代表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要有结果。
第九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总结交流代表及各街道人工委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
第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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