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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人大代表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明山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3-08-02 09:47:39 浏览次数: 【字体:

 (2013327明山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人大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明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区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第五条代表履行职务,成绩突出者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反之,应当受到批评和惩戒。

第二章  对区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履行代表职务的需要。

第七条坚持依靠党的领导,维护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树立大局意识,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全市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为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第九条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条闭会期间自觉参加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第十一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二条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按时参加大会预备会、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十三条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要就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具有全局性、有理有据、质量高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件以上。

第十五条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第十六条在出席人代会前要集中联系选民,深入调查研究,为出席会议作好充分准备。会后要及时向选民传达会议精神,并主动反馈群众意见,作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七条参加各街道人工委活动。各街道人工委一般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活动。代表活动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代表必须服从各街道人工委的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非经批准不得缺勤。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带头参加各街道人工委活动。

第十八条按规定进行视察。代表视察要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进行视察。每次视察都要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视察前充分准备,视察中认真仔细,视察后进行分析,写出专题报告。将建议、批评和意见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办理,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经常联系选民。代表必须采取各种形式保持与选民的经常联系。每位代表都要在原选区建立联系点,重点联系10名左右的选民,每季度至少收集1次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所在街道人工委反映。街道人工委对代表联系选民情况要作出记录。

第二十条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要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积极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考察学习、执法检查等活动,并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代表可以受聘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义务监督员,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章  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区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二十五条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时,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六条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区人大常委会和机关对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代表履行职务的考核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人大常委会人工委和各街道人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表履行职务目标责任制。对履行职务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年底写出书面总结。各街道人工委对代表活动要进行考勤登记。区人大常委会人工委定期进行检查,年底进行汇总公布,作为评先创优的依据。

第三十条区人大常委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区先进街道人工委、优秀代表活动,对先进街道人工委和优秀人大代表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代表事迹,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十一条除《代表法》中对代表资格终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的规定外,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意识淡薄,每年两次不参加街道人工委活动、经常不发表意见的,给予教育引导,对仍不履行职责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由本人提出辞呈。

第三十二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其所在选区按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区级人大代表的培训、考核、监督和评优工作。

第三十四条连续两次被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的,做为下届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机关做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做出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