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2月19日在明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卢晶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和区人大各项决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业绩。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坚持政治建设放首位。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落实最高检“办实事、求极致、解难题、葆本色”的具体要求。自觉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通过集中领学、个人自学、参观践学等形式推动主题教育向纵深发展,组织开展中心组学习12次、支部专题学习研讨42次、领导干部讲党课6次,进一步引领全院干警树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聚焦问题抓整改。切实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成果5项,认真组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院党组及班子成员共梳理查摆问题56个,严格按照区委要求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坚持意识形态促提升。牢固树立“抓意识形态工作就是抓检察工作”的理念,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着力巩固和强化干警政治意识和政治纪律。认真做好新时代检察新闻舆论工作,抓实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舆论引导能力,在《检察日报》、辽宁长安网、本溪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信息30余条,在“两微一端”、门户网站上发布信息800余条,积极弘扬检察主旋律、传播法治正能量。
二、凝心聚力顾大局,全力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努力做到在服务大局中主动融入、在推动发展中有效作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感的新要求、对获得感的新期待。
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履行审查逮捕和起诉职责,全年累计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159件195人,提起公诉330件430人。突出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重点办理“两抢一盗”及诈骗犯罪等多发性侵财犯罪82件100人。进一步加强与监察委等部门的衔接协作,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全年受理监察委移送案件10件10人。
聚焦攻坚重点案件,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加大深挖整治力度,依法认定涉黑涉恶“保护伞”4件4人,受理涉黑涉恶案件3件31人。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组织开展扫黑除恶集中宣传活动9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推送宣传信息50余条。会同明山区公安分局、明山区人民法院建立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联动机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办的“508、607、702”涉黑涉恶专案。突出重点办理“套路贷”案件,依法受理套路贷案件6件23人,其中涉黑案件1件12人、涉恶案件1件8人。按照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受理了王某等人涉恶案件,该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我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取证并取得良好效果,经起诉后明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主要公诉意见,并将涉案12名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集团,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切实立足检察职能,坚决打赢打好三大攻坚战。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12件19人。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向辖区贫困村捐赠办公用品及健身器材,组织干警募捐扶贫物品百余件,以实际行动助力精准脱贫。持续强化污染防治,先后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活动以及“守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与市住建部门联合开展城市公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努力补齐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短板。
打造优质法治环境,积极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的要求,制定印发“服务企业年”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厉惩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办理典型涉企案件14件37人,有力地打击了针对中国电信、建设银行等10余家企业的犯罪活动。组织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面对面”了解检察工作。切实做好送法上门服务工作,组织19名员额检察官及业务骨干深入辖区内20家知名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把《服务企业年 明检进行时》检企联络卡送到企业法人代表手中,梳理企业法律需求7项和意见建议13项,进一步找准服务企业的连接点和切入点。选派优秀公诉人为宇航矿业、平安车业等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法治讲座,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发展。
深化平安明山建设,主动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秉承“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检察理念,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60人,达成刑事和解6人。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牢抓实,严格按照“7日内程序性回复”、“3月内实体性回复”的要求办理来信来访,共处理81件信访事项,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件,发放救助金13.5万元,圆满完成全国“两会”期间以及“保平安、迎大庆”维稳安保工作,全年无越级上访案件。
三、履职尽责谋发展,做优做强做实各项法律监督工作
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维护法律权威,坚定不移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努力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突出重点,持续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4件5人。严格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依法提出刑事抗诉5件6人,经抗诉后发回重审1件1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全年完成社区矫正人员见面谈话500余人次,检查矫正卷宗档案500余本,未发生脱漏管、刑罚变更执行、再犯罪等问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8人,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16件16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3件23人。
规范监督,不断做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共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23件,提请抗诉4件。查阅法院审判、执行卷宗311件,立案审查程序监督案件12件、执行监督案件17件。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工作,审查行政诉讼案件45件。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办理以借款合同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案件3件,有力地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资金安全。
守护民生,深入做实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树立“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状态”新理念,针对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5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9件。继续推进“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着力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校园食堂及周边小饭桌、超市13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2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立足“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协助城市开发部门收缴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3016.3万元。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员、联络员集中培训2次,邀请监督员参加案件办理和整改跟进2次,接受监督员、联络员提供案件线索9件,积极营造“保护公益,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关爱未来,用心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殊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年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提请批捕案件8件1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件11人,办理一般预防案件11件、异地协助案件1件。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联合明山公安分局、新明社区建立了性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一站式”取证中心。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理念,组织开展“法治巡讲进校园”活动11次,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17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亲情会见18人次。
四、深化改革重自强,扎实稳步推进检察队伍素能建设
坚持以司法体制改革引领检察工作,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全面打造新时期检察队伍新形象,不断提高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将改革发展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经上级院审查核准,我院现有3个业务部门和2个综合部门,目前各部门职能已配置完成,“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已全面实行,专业化办案水平稳步提升。积极落实检察机关事业单位改革,11名事业编制人员均按时按要求到岗履职。全面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已办理该类案件109件143人,经审查符合适用条件案件36件39人,不符合适用条件案件38件47人,正在审查案件35件57人,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了工作效率。
将队伍建设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大力提升新时代检察工作水平,着力打造集政治学习、指导性案例学习、先进经验学习于一体的明检讲堂,全年参与、组织各类教育培训30余批次800余人,队伍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始终坚持党组成员与检察干警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切实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定期组织干警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关爱干警身心健康,有效激励检察团队活力、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
将从严治检贯穿检察工作始终。持之以恒抓好“两个责任”落实,集中检查2018年以来1200余册归档卷宗并召开专题通报会,开展检务督察3次、日常纪律检查6次,组织反腐倡廉专题警示教育3次。制定印发《内部管理规定汇编》,对财务、后勤等14个管理规定进行梳理和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案件质效提升年”专项活动,创建流程监控案件31件,针对办案活动中不规范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7件次,组织开展案件评查51件,全院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提高,实现全年干警违法违纪“零记录”。
五、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有力促进检察权力公正运行
把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落实到检察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落实重大事项向人大、政协报告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开展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着力强化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及时准确公开检察工作信息,全年累计公开法律文书289条、案件信息487条、重要案件信息1条,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过往的一年里,我院被市政法委授予市先进政法单位,1名干警被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1名干警被授予先进政法干警标兵,11名干警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明山区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检察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标“讲政治”的要求,党员干警的政治意识、理论素养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标“顾大局”的要求,服务地区经济社会的主动性还需要加强;对标“谋发展”的要求,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对标“重自强”的要求,业务素能建设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对于上述不足,我们将努力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下,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聚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聚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进一步强化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诚恳接受各方监督。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检察工作实效。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积极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全方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升检务公开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发挥服务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深化落实司法保障。积极融入明山发展大局,围绕区委部署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着力点。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全面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终胜利,积极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企业成长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切实以高质量检察工作服务明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进一步释放检察体制改革的治理效能,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履职自觉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力。深化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统筹推进“四大检察”职能协调发展,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
四是进一步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铁军,持续完善队伍建设。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检落到实处,重点树牢理想信念,全面强化责任担当,有效磨砺过硬本领,严肃严明纪律作风。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检察干警业务素能,打造一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抓实干、锐意进取,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和更加强烈的使命担当,为加快实现明山新一轮振兴发展,建设富庶文明美丽幸福新明山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名词解释及相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枫桥经验”: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
2、“套路贷”: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3、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4、“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诉讼监督等工作,原则上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6、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7、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受理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终结审查、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检察院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受理审查终结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终结审查、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8、“一站式”取证中心:是指为进一步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和引导取证,公安、检察机关设立对儿童身心友好的温馨环境和私密空间,让被害人获得充分的安全感,同时通过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身体检查等设备,一站式完成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尽量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度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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