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辞职请求的决定
李德伟同志因工作变动,本人提出申请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吕光伟同志因工作变动,本人提出申请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人的辞职申请,明山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德伟同志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吕光伟同志辞去明山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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